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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细则(转自VOCs前沿)

北京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细则》

  为促进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3〕27号)、《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5〕2003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征收范围及计费办法 

  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印刷、家具制造5个行业的排污单位开征VOCs排污费。对上述行业排污单位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排污费,不受“对污染当量数前三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同时不再对大气污染物中单项有机物征收排污费。征收VOCs排污费的具体细分行业类别及代码如下:

  1.石油化工行业: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C2511)、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C2651)、合成橡胶制造(C2652)、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C2653)、涂料制造(C2641)、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C2642)、涉及汽油、柴油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化学品的仓储业(G5990);

  2.汽车制造行业:汽车整车制造(C3610)、改装汽车制造(C3620);

  3.电子行业:通信终端设备制造(C3922)、集成电路制造(C3963)、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C3969)、印制电路板制造(C3972);

  4.印刷行业:书、报刊印刷(C2311)、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

  5.家具制造行业:木质家具制造(2110)。

  凡从事上述行业活动并排放VOCs的排污单位、个体工商户,均需缴纳VOCs排污费。收费额为收费时段内排污单位VOCs的排放量与当期所执行收费标准的乘积。收费时段执行现行排污收费办法按月或按季征收。具体计费办法如下:

  排污费=排放量×收费标准

  二、排放量核算

  一般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VOCs排放量。核算公式如下:

  式中:n指排污单位的原料或产品种类;

  Ai指排污单位第i种类原料或产品的活动水平信息;

  Fi指排污单位第i种类原料或产品所对应的产污系数;

  E集气指排污单位VOCs收集设备的集气效率;

  E治理指排污单位VOCs治理设备的治理效率。

  产污系数参见附件1,集气效率参见附件2,治理效率参见附件3,排放申报登记表(产污系数法)参见附件4。对于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等监测规范、资料齐全的排污单位可采用其它核算方法进行比对核算,所得结果亦可作为申报依据(需提供详细核算信息,信息不全者视为无效),其它核算方法和使用条件参见附件5,相关排放申报登记表见附件6和附件7。

  三、收费标准

  基本收费标准为20元/公斤。为进一步鼓励排污单位积极开展VOCs污染深度治理,根据排污单位VOCs污染控制措施情况,实行阶梯式差别化收费标准:

  1.环保“领跑者”减半。以VOCs污染防治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排放浓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收费标准为10元/公斤。

  2.环保违法者加倍。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VOCs排放超过本市标准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收费标准为40元/公斤。

  3.其他情况执行基本收费标准20元/公斤。

  四、申报与核定

  1.VOCs纳入北京市已有的排污申报体系进行申报。排污单位按月或按季填写相应的排污申报表,并在每月或每季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环境监察机构在收到排污单位的申报表后20个工作日内,结合掌握的情况,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审核,并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确定排污单位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依据排污单位是“申报主体、对申报数据负责”的原则,申报数据作为核定排污单位排污费的主要依据。对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事项的排污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VOCs排放量的申报与核定,主要采用产污系数法。对于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等监测规范、资料齐全的排污单位,亦可参考附件5所列核算方法进行申报与核定。

  3.采用10元/公斤的收费标准进行排污费核算时,排污单位需提供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文件(包括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发改环保部门的评估文件)、排放监测数据(包括监督性监测数据、有资质的社会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符合规定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相关材料,作为环保部门核定依据。如上述材料未能提供或信息不全,则视为无效。监测数据仅适用于当月的排污费核算。

  4.环保部门以排污单位申报资料、日常监察执法记录为主要依据进行排放量核定,必要时可对排污单位开展专项核查,核实相关情况和数据。

  五、相关要求

  1.做好政策出台的宣贯工作。加强宣传策划工作,强化全社会污染者付费意识、环境损害补偿意识及环境保护意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深入缴费单位,明确排污单位责任,保障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督促排污单位加大治污减排力度。

  2.加强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各区县环保局要加强对排污申报的管理,组织排污单位严格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按规定申报排污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加强排污核定工作。各区县环保局要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情况的核定工作,特别要加强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

  4.进一步提高排污监督管理力度。加强环保监察队伍建设,强化对所有排污单位的收费管理及收费情况稽查、考核,做到排污费应收尽收。加大环保计量检测装置技术、设备投入,强化监测技术手段,严格核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5.认真执行排污收费政策。严格按照差别化的收费标准征收排污费,鼓励排污单位深化污染治理和强化环保管理。

  6.加强排污费收支管理。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必须全额上缴各级国库,不得坐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使用排污费,提高排污费征收使用效率。

  7.加强对排污收费工作的稽查。我局将不定期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对各区县排污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稽查,对各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费核定缴纳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执行或在执行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8.密切跟踪政策实施效果。关注政策的实施情况和社会反应,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总结报送政策的实施情况。

  附件1:主要行业VOCs产污系数表

  附件2:不同情况下的集气效率

  附件3:VOCs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状况的去除效率

  附件4:产污系数法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

  附件5:VOCS排放量对比核算方法

  附件6:物料衡算法VOCs排放量核算申报表

  附件7: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核算申报表


附件1

主要行业VOCs产污系数表

行业

对应行业代码

细类

产污系数

单位

石油化工行业

C2511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原油加工

1.7×10-3

t/t加工量

G5990

仓储业

汽油

3.5×10-4

t/t储量

煤油

3.5×10-4

t/t储量

液化气

3.5×10-4

t/t储量

柴油

2.5×10-4

t/t储量

重油

1.5×10-4

t/t储量

溶剂油

3.5×10-4

t/t储量

苯类

3.5×10-4

t/t储量

C2614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3-氯丙烯

2.2×10-2

t/t产品

乙二醇

1.3×10-4

t/t产品

乙苯

5×10-6

t/t产品

乙酐

2.8×10-3

t/t产品

乙烯

5.0×10-4

t/t产品

乙酸乙酯

5.6×10-4

t/t产品

乙酸(以甲醇为原料)

1.8×10-3

t/t产品

乙酸(以丁醇为原料)

6.4×10-3

t/t产品

乙酸(以乙醛为原料)

1.0×10-2

t/t产品

乙醇

9.5×10-4

t/t产品

乙二胺

2.0×10-4

t/t产品

乙醛

3.2×10-3

t/t产品

丁二烯

1.2×10-2

t/t产品

二氯乙烷

1.1×10-4

t/t产品

二氯乙烯(直接氯化法)

6.5×10-4

t/t产品

二氯乙烯(氯氧化法)

1.2×10-2

t/t产品

二氯乙烯

1.8×10-3

t/t产品

己二酸

2.1×10-2

t/t产品

己内酰胺

2.2×10-3

t/t产品

丙烯

5.0×10-4

t/t产品

丙烯腈

3.5×10-4

t/t产品

丙烯酸及丙烯酸酯类

1.7×10-4

t/t产品

丙烯醇

3.3×10-4

t/t产品

四乙基铅

3.1×10-3

t/t产品

四甲基铅

9.7×10-2

t/t产品

四氯化碳

1.6×10-4

t/t产品

甘油

8.9×10-3

t/t产品

甲醇

6.0×10-3

t/t产品

甲醛

6.0×10-3

t/t产品

抗氧化/促进剂

1.9×10-3

t/t产品

烷基铅

5.0×10-4

t/t产品

氟碳/氟氯碳化物

7.3×10-3

t/t产品

表面活性剂

9.8×10-4

t/t产品

苯乙烯

3.9×10-5

t/t产品

5.5×10-4

t/t产品

苯胺

1.0×10-4

t/t产品

马来酸酐

1.0×10-6

t/t产品

异二氰甲苯

9.7×10-3

t/t产品

异丙苯

5.5×10-4

t/t产品

烷基苯

5.2×10-5

t/t产品

酚类

7.7×10-3

t/t产品

氯乙烯

5.6×10-5

t/t产品

氯苯

1.5×10-3

t/t产品

硝基苯

1.4×10-3

t/t产品

氰甲烷

3.5×10-4

t/t产品

过氧化氢

9.4×10-3

t/t产品

丁酮

1.2×10-3

t/t产品

脂类

5.9×10-3

t/t产品

对苯二甲酸/二甲酯

2.0×10-3

t/t产品

制药(原料药生产)

1.1×10-1

t/t产品

邻苯二甲酐(以邻二甲苯氧化生产)

1.2×10-3

t/t产品

邻苯二甲酐(以萘氧化生产)

5.0×10-3

t/t产品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3.7×10-5

t/t产品

醋酸乙烯

4.7×10-3

t/t产品

环己烷

3.0×10-6

t/t产品

环已酮

2.2×10-1

t/t产品

环氧乙烷

3.9×10-3

t/t产品

其他化学品(使用或反应产生VOCs

2.1×10-5

t/t产品

C2641 涂料制造

水性涂料

8.9×10-3

t/t产品

涂料

1.6×10-2

t/t产品

C2642 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

6.0×10-2

t/t产品

C2651 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聚丙烯

3.5×10-4

t/t产品

聚脲树脂

9.8×10-4

t/t产品

聚酯树脂(饱和及不饱和树脂)

2.5×10-4

t/t产品

聚氯乙烯

8.5×10-3

t/t产品

聚醚树脂

2.5×10-2

t/t产品

聚酰胺树脂

8.0×10-4

t/t产品

醇酸树脂

2.9×10-3

t/t产品

聚苯乙烯

5.0×10-5

t/t产品

高密度聚乙烯

1.8×10-2

t/t产品

酚醛树脂

7.3×10-3

t/t产品

发泡级聚苯乙烯

1.3×10-3

t/t产品

甲基丙烯酸酯类

2.5×10-2

t/t产品

低密度聚乙烯

3.8×10-3

t/t产品

脲醛树脂

6.0×10-3

t/t产品

三聚氰胺树脂

1.4×10-2

t/t产品

丙烯晴-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

9.4×10-5

t/t产品

丙烯晴 -苯乙烯共聚物(AS

1.5×10-4

t/t产品

环氧树脂

2.6×10-3

t/t产品

离子交换树脂

1.2×10-3

t/t产品

C2652 合成橡胶制造

合成乳胶

2.7×10-3

t/t产品

合成橡胶

2.6×10-3

t/t产品

C2653 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

合成有机纤维

5.1×10-3

t/t产品

聚酰胺尼龙纤维

2.2×10-3

t/t产品

聚酯纤维

6.0×10-4

t/t产品

丙烯酸纤维

1.3×10-1

t/t产品

聚烯烃纤维

3.7×10-2

t/t产品

高级芳香族聚酰胺纤维

2.2×10-3

t/t产品

醋酸纤维

1.5×10-1

t/t产品

合成纤维加工

3.6×10-4

t/t产品

汽车制造行业

C3610 汽车整车制造

C3620 改装汽车制造

客车

3.7×10-2

t/ (水性)

7.0×10-2

t/ (溶剂型)

小汽车

2.4×10-3

t/ (水性)

4.0×10-3

t/ (溶剂型)

货车

6.6×10-3

t/驾驶仓(溶剂型)

4.0×10-3

t/驾驶仓(水性)

轻卡

9.2×10-3

t/

电子行业

C3922 通信终端设备制造

/

1.8×10-3

t/1000

C3963 集成电路制造

/

2.2×10-3

t/m2

C3969 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

/

8.5×10-4

t/m2

C3972 印制电路板制造

/

2.6×10-5

t/m2

其它

/

2.4×10-3

t/万元(产值)

包装印刷行业

C2311 书报刊印刷 C2319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

热固轮转胶印

6×10-2

t/t油墨

平张胶印

7×10-1

t/t油墨

报轮胶印

1.2×10-1

t/t油墨

印铁胶印

1.2

t/t油墨

溶剂基凹印

2

t/t油墨

水基凹印

8×10-1

t/t油墨

溶剂基柔印

1.2

t/t油墨

水基柔印

1.5×10-1

t/t油墨

其他

1

t/t油墨

家具制造行业

C2110 木质家具制造

水性漆

5×10-2

t/t油漆

油漆

6×10-1

t/t油漆



附件2

不同情况下的集气效率

类别

控制效率

条件

集气效率(%

密闭操作

VOCs通过密闭管道直接排入处理设施,不向大气无组织排放;或在密闭空间区域内无组织排放但通过抽风设施排入处理设施,无组织排放区域、人员、物料进出口均处于负压操作状态,并设有压力监测器

100

VOCs在密闭空间区域内无组织排放但通过抽风设施排入处理设施,无组织排放区域处于负压操作状态,并设有压力监测器

90

排气柜

VOCs在非密闭空间区域内无组织排放但通过抽风设施排入处理设施,且采用集气柜作为废气收集系统。

80

外部吸(集、排)气罩

VOCs在非密闭空间区域内无组织排放但通过抽风设施排入处理设施,且采用外部吸(集、排)气罩作为废气收集系统。

60

无集气设施

无废气收集系统或抽风设备不运行的

0


附件3


VOCs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状况的去除效率

治理技术

VOCs去除效率(%

直接燃烧法

80-95

催化燃烧法

80-95

蓄热式燃烧

85-95

蓄热式催化燃烧

85-95

固定床活性炭吸附

30-90

流化床吸附

30-90

转轮浓缩+焚烧

90-98

生物处理

70-90

等离子体

30-50

冷凝回收

60-90

溶剂吸收

10-90

备注:当排污单位不能提供有效的去除率证明材料时,去除效率按下限进行计算;当排污单位有相关去除效率的证明材料(如同步进行的治理设施进出口监测报告)时,可采用排污单位申报的去除效率,当其大于附件3给定的上限值时,则以附件3的给定上限值为准;多级处理可以累加核定。


附件4


产污系数法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



排污单位名称



机构代码



排污单位地址



所属行业类型



所属省市



核算起始日期

年 月 日

核算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排污单位法人代表

(签字或盖章)


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填报人


联系方式


附件5


VOCS排放量对比核算方法

1、挥发性有机物产生情况

 

 

 编号

排污单位活动水平信息

 

 产污系数Bi

 


产生量

Ci=Ai×Bi

 

 原料或产品名称

 

 原料或产品量Ai

 

 单位

 

 

 

 

 

 

 

 

 

 

 

 

 

 

 

 

 

 

 

 

 

 

 

 

总产生量 D=Ci=

2、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情况




编号

 

生产线或工序名称


产生量占比

Ei%

 

 

 

 

减排情况

 

集气设施

治理设备


控制效率Hi=Fi×Gi

 

 


减排量

Ii=D×Ei×Hi

 

 


设施类型

 

 

 

集气效率Fi

 


治理技术


治理效率Gi

 

 

 

 

 

 

 

 

 

 

 

 

 

 

 

 

 

 

 

 

 

 

 

 

 

 

 

 

 

 

 

 

 

 

 

 

 

 

 

 

 

 

 

 

 

 

 

 

 

 

 

 

 

 



注:1、VOCs产生情况一栏中活动水平信息请根据附件1产污系数的单位,确定填报原料使用量还是产品产量;

2、当有多个治理设备串联时,其治理效率分别为G1G2、……Gn,则总的治理效率为G=1-1- G1)×(1- G2)×……×(1- Gn

附件6

物料衡算法VOCs排放量核算申报表

排污单位名称


机构代码


排污单位地址


所属行业类型


所属省市


核算起始日期

年月日

核算截止日期

年月日

排污单位法人代表

(签字或盖章)


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填报人


联系方式


VOCs排放量核算信息

1、投入量I计算

VOCs原辅材料名称

原料用量 () A

VOCs含量(%B

VOCs投入量()

C=A×B

资料来源





















I=ΣCi=

2、回收量OR计算

回收物种

VOC含量(%)A

回收量B()

VOC回收量()

C=A×B

资料来源





















OR=ΣCi=

3、净化设备消减量OA3计算

设备名称

运行时间Ahr

管道风量Bm3/hr

设备前端排放浓度C

mg/m3

设备后端排放浓度D

mg/m3

设备前端排放量()

E=A ×B×C

×10-9

设备后端排放量 ()

F= A ×B×D

×10-9

消减量()

G=E-F

































OA3 =ΣGi=

4VOCs总排放量E= I -OR*-OA3=

注:当回收量与设备消减量有直接关系时,为避免重复计算,回收量OR不再纳入计算范围

附件7


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核算申报表

排污单位名称


机构代码


排污单位地址


所属行业类型


所属省市


核算起始日期

年月日

核算截止日期

年月日

排污单位法人代表

(签字或盖章)


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填报人


联系方式


VOCs排放总量核算:

核算所用方法

核算方法1 核算方法2

核算方法1 :系数法

原料名称

原料加工能力

(吨/年)A

产污系数B

排放量C=A× B (吨)









核算方法2 :分项核算法

污染源细项

总排放量

(吨/年)

核算方法

减排措施

装置密封点泄漏


相关方程法

其他

泄漏维修

储罐呼吸排放


EPA TANK模型

其他

氮封

增加末端治理设施

(冷凝、吸附吸收、催化燃烧)

装载操作损失


公式法

其他

优化装卸方式

增加末端治理设施

(冷凝、吸附吸收、催化燃烧)

废水逸散


系数法

其他

加盖密闭

增加末端治理设施(冷凝、吸附吸收、催化燃烧)

工艺排气筒排放


监测法

其他

增设末端治理设施(冷凝、吸附吸收、催化燃烧)

总计


/









备注:排污单位应一并提交表中数据核算过程、核算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END——